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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暂行)
阅读: 时间:2007-01-04 17:50:18 作者: 编辑:manager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暂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 0 0 61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剑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 0 0 6]1 1 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 0 0 6年食品放心工程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 0 0 6]7 5)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以客观公正、求真务实、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工作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按照评价时间、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三统一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重视情况、综合监督情况、环节监管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等四个方面(详见《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细则》)

第五条  考核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 0 0分。其中政府重视情况1 5分,综合监督情况1 5分,环节监管情况6 0分,其他工作情况1 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区县考核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9 0分以上(9 0)的为优秀,8090(80)的为良好,6080(60)的为合格,低于6 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考核评价根据年初制定的各部门工作要点,结合国家、    省检查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综合考核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相结合的    方式,每年1 2月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考核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考核评价组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反馈沟通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考核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讨论确定综合评价结果,并上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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