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南京市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教育学会章程》,参照《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南京市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南京市教育学会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1.南京市属范围内的区(县)教育学会;
2.南京市教育学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3.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教育集团和有关教育学术团体。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南京市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学会秘书处颁发《南京市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市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编发简报和有关资料;
4.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5.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6.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7.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南京市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市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市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市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5.收市教育学会委托发展市教育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热心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4.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各专业委员会对照上述条件,发展拟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2.填写《南京市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3.南京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4.由市学会颁发《南京市教育学会会员证》,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2年,共40元,即每年20元;所收个人会费的二分之一留作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其余费用作为市教育学会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市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市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南京市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南京市教育学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