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K" %> 南京市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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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 时间:2005-10-04 16:56:30 作者: 编辑:manag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南京市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教育学会章程》,参照《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南京市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南京市教育学会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1.南京市属范围内的区(县)教育学会;

2.南京市教育学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3.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教育集团和有关教育学术团体。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南京市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学会秘书处颁发《南京市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市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编发简报和有关资料;

4.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5.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6.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7.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南京市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市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市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市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5.收市教育学会委托发展市教育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热心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4.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各专业委员会对照上述条件,发展拟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2.填写《南京市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3.南京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4.由市学会颁发《南京市教育学会会员证》,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2年,共40元,即每年20元;所收个人会费的二分之一留作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其余费用作为市教育学会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市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市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南京市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南京市教育学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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