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K" %> 南京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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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 时间:2005-10-04 16:54:06 作者: 编辑:manag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市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并把它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参照《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和实践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面向全市,接受来自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领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以及学术咨询、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以下称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科研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一年对申报的课题进行一次评审立项,最后一年停止评审立项。

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第一次评审在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进行,以后的评审时间是年末。

第九条  南京市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市教育学会组织常务理事会有关专家研究确定。

第十条  市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2.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

3.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所在学校或单位教育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南京市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表》须报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再报申请人所属的区(县)教育学会等受委托单位审查并报市教育学会审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可直接向市教育学会秘书处申报;

3.由市教育学会理事或区、县教育学会组织或推荐申报的具备条件的课题,经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市教育学会申报。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市教育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托单位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课题申报时应交纳200元评审咨询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后,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核: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局、民政局有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市教育学会撤消其课题。

第十八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市教育学会立项课题者,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十九条  设立实验学校(基地)、活动收费、刻制印章等事项的管理。

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收取活动费用的,需向市教育学会提出申请,并说明发展学校数量和收取经费数额以及使用方向,待批准后方可实行。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所在学校(单位)代章。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市教育学会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市教育学会或收委托单位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市教育学会或收委托单位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市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受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提前一周将文件送交到专家手中;

4.市教育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或委托区县学会组织专家召开结题鉴定会。

5.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意见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学会。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市教育学会确认,由秘书处发放《南京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市教育学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成果加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教育学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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